一.
請領資格:
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。
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。
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,且符合1或2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,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。
※ 依照中華民國婦產科醫學會對早產之認定:妊娠大於 20週,小於37週生產者;或胎兒出生時體重大於500公克,少於2500公克者。
二.
給付標準: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,按其分娩或早產當月(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)起,前 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30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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