生育給付的請領手續如何辦理?
請領生育給付請檢具下列書表及證件各1份。
一、
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。
二、
嬰兒出生證明書正本或戶籍謄本正本(應載有生母及嬰兒姓名、出生年月日之專欄記事)。
三、
持國外出生證明書者,除應檢附被保險人護照影本外,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1. 國外製作之出生證明書,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、代表處、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;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,應經外交部複驗。2. 大陸地區製作之出生證明書,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。3. 香港或澳門製作之出生證明書,應經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。4. 出生證明書為外文者,應檢附經上述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。
四、
死產者,應檢附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、助產人員出具之死產證明書(需載明確定之死產日期、原因及最終月經日期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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